《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教材》
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教材之消防法律法規
一、立法的目的
《消防法》立法的目的是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,保護公民人身、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,維護公共安全。
特別是《消防法》把保護公民人身安全放在首位,體現了對人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則。
二、消防工作的領導體制
“政府”、“部門”、“單位”、“公民”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體;
政府負領導責任,部門負監管責任,單位負主體責任,公民有參與的權利和義務;
政府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管理,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。
三、消防法第十六條
機關、團體、企業、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:
(一)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,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、消防安全操作規程,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;
(二)按照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、器材,設置消防安全標志,并定期組織檢驗、維修,確保完好有效;
(三)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,確保完好有效,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,存檔備查;
(四)保障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暢通,保證防火防煙分區、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;
(五)組織防火檢查,及時消除火災隱患;
(六)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;
(七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。
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。